2020年1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畜禽屠宰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雖然企業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且出具了國家版排污許可證,但是在浙江省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中,該企業2019年自行監測數據完成率未達到要求。經進一步調查核實,2019年上半年,該企業廢水自行監測污染物指標及廢氣自行監測頻次均未達到排污許可證有關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擬對該企業廢水自行監測污染物指標未達到排污許可證有關規定的行為罰款人民幣貳萬貳仟柒佰元整,對其廢氣自行監測頻次未達到排污許可證有關規定的行為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捌佰元整,共計罰款人民幣肆萬肆仟伍佰元整。
案件解析
究竟何為自行監測?排污許可證有關規定又是什么?
2017年,原環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并公布了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因此對于排污單位而言,取得排污許可證并非一勞永逸。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 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本案當事企業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對應的行業類別為牲畜屠宰,實施排污許可證簡化管理,企業已于2018年10月取得了排污許可證。而該排污許可證副本中“環境管理要求”章節明確,需對其廢水、廢氣開展半年一次的自行監測。因企業意識淡薄,對排污許可證有關規定不了解,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且監測指標未涵蓋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污染指標,因此受到了行政處罰。
因此,排污單位在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基礎上,需對其排污許可證上載明的相關要求進行全面了解,并根據要求做好后續管理申報工作。領取國家排污許可證只是合法排污的開始,證后管理申報也需要重點關注。
補充
取得排污許可證后,證后管理申報怎么做?
●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規定的要求在系統填報、提交(月度、季度、年度)執行報告。
●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記載的頻次開展自行監測,并在系統上傳監測方案、錄入監測結果。
●按照國家排污許可證副本要求做好生產臺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臺賬等,并在在系統上傳。需為電子臺賬+紙質臺賬。
●存在改擴建、新建及其他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載明屬于變更情形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和負責人被“雙罰”,只因自主驗收未落實環評要求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執法人員對區內某瀝青拌和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現場部分瀝青料產品運輸車輛未加蓋,采用雙層油布覆蓋。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通過環保審批和自主驗收的環評要求規定,瀝青料產品運輸方式為罐車。因此該企業瀝青料產品運輸未使用罐車,且運輸車輛未加蓋,采用雙層油布覆蓋的行為,未達到環評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處理結果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對該企業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并責令其限期改正。當事人生產部副經理池某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的處罰。
案件解析
修訂后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要求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過程中,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此外,修訂后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還出臺了“雙罰制”,即:企業在受到行政處罰的同時,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要求企業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從根本上增強意識,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不得參與、縱容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而本案當事企業明顯未落實其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即組織并通過了自主驗收,卻未落實環評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同時,該公司生產部副經理池某,作為公司的污染防治建設、自主驗收等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員,在工作中未切實履行職責,擅自簡化污染防治措施,也因此受到了行政處罰。
來源:余杭生態環境